▣ 保修原则 在摩托车规定的保修期限和行驶里程内,若用户能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正常使用并保养摩托车,经专业鉴定确认,车辆机件损坏或性能故障确实是由产品设计、材质、制造或装配上的质量问题或缺陷所导致,那么用户将享受“保修”服务。该服务以修理为主,优先考虑通过修复解决问题,仅在必要时更换零件,且更换总成的情况将尽量避免。同时,我们不承担任何与保修服务无直接关联的其他损失或责任。在保修过程中,无论更换何种零件,其保修期限都将累计在原车辆上。
▣ 保修条件 在三包服务期内,若摩托车出现故障或零件损坏,用户需持购车凭证前往经销单位接受保修服务。保修期的判定主要依据行驶里程和购车时间。若其中一项超过规定范围,即视为超出保修期。例如,发动机缸头的保修期限为3个月或3000公里,若客户在3个月内购车但车辆行驶里程已超过3000公里,或购车时间超过3个月而行驶里程未达3000公里,都将视为超出保修期。
▣ 保修责任范围 我们的保修责任仅限于产品修理,即针对车辆存在的任何缺陷,我们仅提供修理或更换零件服务。随车附带的《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三包条款,是本公司提供保修服务的唯一依据。对于因使用产品而产生的其他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不予保修范围 包括手续不全、未按说明保养、私自改装车辆、意外事故等均不在保修范围。具体来说:
车辆手续不完备或无客户档案者。
缺少《使用说明书》或《使用说明书》中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实物不符或涂改。
用户不配合进行责任鉴定或维修。
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期限到经销单位进行强制保养,或未使用推荐标号的燃油、润滑油、制动液、冷却液而导致的损坏。
私自改型、改装成其他装置,超速、超载、轮胎气压不符合规定值,或不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规范驾驶而引起的零件损坏。
未按照《使用说明书》中“用户须知”或规定正确使用而导致的零件损坏。
车辆运行中出现异响或异常故障时,未及时停车检查排除而引起的继发性故障及损坏零件。
用户自行修理换件或拆除导致故障现场被破坏,无法进行鉴定。
私自改装或增减附件导致车辆零件失效。
意外事故造成的磕碰、燃烧、被盗、冷冻、毁坏和冲击。机油不足、缺水导致发动机过热引起的拉缸等。车辆肇事后未经公司或经销单位鉴定责任而单方面处理的车辆。用户自行换件、维修改变零件技术条件的车辆。因缺电解液、极柱桩、极柱松动、接线柱松动等未及时处理而造成的蓄电池损坏。维修时使用非原厂或未经认可配件导致的零件损坏。因自然灾害,如空气放射性物质、酸雨、冰雹、地震、水灾、风暴、闪电,或因化学物品或密封剂的不正确使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零件损坏。▣ 保修期限与里程 各类零件根据重要性有不同的保修期限和行驶里程限制,从1个月到12个月不等。整车基础件享有12个月的保修期,且行驶里程需在15000公里以内;整车重要件保修期为6个月,行驶里程限制在6000公里以内;整车一般件保修3个月,行驶里程在3000公里内;整车易损件的保修期最短,为1个月,且行驶里程不得超过1000公里。
▣ 保修条件和原则 在保修期内,如因质量问题故障,可享免费保修,以维修为主,维修不能解决问题时进行更换。我们坚持“谁经销谁服务”的原则,以维修为主,若无法维修则进行更换。经两次维修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允许更换新件。
▣ 保修凭证和不予保修范围 保修需凭证《使用说明书》和购车发票。对于以下情况,我们将实行有偿服务,敬请用户谅解:
车辆超期未进行新车强制保养的;
丢失《使用说明书》或保修凭证上的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实物不符的;
未经同意自行拆装、改装或修理零件的;
未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使用的;
产品故障未及时排除而强行行驶导致的继发性故障或零件损坏;
因机油不足或牌号不当导致发动机过热拉缸、曲轴抱死,或因超负荷、超速运转等不规范操作导致的零件损坏;
机械性能无问题但感觉上的现象(如声音、振动、发热等);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故障和损坏;
因缺电解液、极柱桩或极柱松动等不及时处理导致的蓄电池或其他电器件烧坏;
使用非原厂零件导致的损坏。